索引號 | 640522012/2020-00064 | 文號 | 生成日期 | 2020-10-13 11: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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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所屬機構 | 海原縣水務局 | 責任部門 | 海原縣水務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海城街道辦,河長制各責任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重要講話和習近平總書記來寧視察重要講話精神,推動河湖長制從“有名”向“有實”,構建河湖管理保護齊抓共管工作格局,根據自治區、中衛市《關于在河長制工作中建立“河長+檢察長+警長”工作機制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海原縣“河長+檢察長+警長”工作機制的意見,以加大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和打擊力度,提升河湖管理法制水平,持續改善全縣水環境質量。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認真踐行綠色發展理念,以河湖管理問題整治為重點,補短板、強弱項,有效解決河湖管理現有執法力量薄弱問題,高效化解矛盾糾紛中方法措施不足問題,在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中建立“河長+檢察長+警長”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河長辦、檢察院、公安局職能優勢,實現業務監督、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檢察監督有機銜接,加大社會公共事務中部門協同配合力度,加大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和打擊力度,強化河湖長制工作抓手,提升河湖管理法制化水平,促進河湖水環境質量改善,助推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
二、工作體系
列入海原縣河長制名錄的河湖(庫)納入“河長+警長+檢察長”工作組織體系??h級對應設立河湖總檢察長、河湖總警長,分別由縣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負責同志兼任。清水河海原段、西河、中河、莧麻河、賀堡河、馬營河、楊明河、鄭旗河、楊坊河、雙井子溝、甘城溝等11條縣級河流及石峽口水庫、張灣水庫、南坪水庫、莧麻河水庫、下堡子水庫、泉河水庫、西梁水庫、蓋牌水庫、謝溝水庫、曲灣水庫、海興開發區1號橡膠壩等11座縣級水庫的縣級河湖檢察長、縣級河湖警長由縣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的負責同志和領導班子成員兼任;縣級河流鄉鎮段、縣級水庫、鄉級河道和鄉級水庫的鄉鎮級河湖警長由所在鄉鎮派出所的負責人兼任;縣級河流鄉鎮段、縣級水庫、鄉級河道和鄉級水庫的鄉鎮級河湖檢察長由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按鄉包片兼任。
三、工作機制
縣河長辦承擔“河長+檢察長+警長”工作機制的落實,負責會議組織、溝通聯系、協調服務等工作。建立聯通信息制度、聯動協作制度、聯席會商制度、聯合督查制度的河湖管理“四聯”制度,保證工作機制有序運轉??h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確定相關科室及專職人員負責聯系、配合、協調縣河長辦在“河長+檢察長+警長”工作機制內開展各項工作。各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同級河長辦、河湖長開展工作,并在各自責任區域內主動開展相關工作。
(一)建立聯通信息制度。
各級河長辦、河湖長應及時將督查巡查信息及河湖管理保護有關信息與同級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溝通,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也應在日常工作中將河湖管理保護有關信息及時與河長辦、有關河湖長溝通,實現河湖管理信息的互聯互通。運用信息平臺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執法辦案信息共享機制。對案件線索需要移交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辦理的,經充分溝通后由同級河長辦按程序辦理移交手續。
(二)建立聯動協作制度。
對于復雜敏感的河湖管理保護問題,河長辦、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要加強部門聯動,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助推問題快速高效解決。河長辦、河湖長、河長制相關成員單位需要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配合支持的事項,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應按照既定職責積極主動開展工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調查取證,需要河長制相關成員單位協助提供相關證據的,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調閱取證、接受詢問、協助委托鑒定及開展其他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河長辦移交給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案件線索,有關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應積極主動協調,及時向河長辦反饋辦理情況。聯動工作中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按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各級河長辦、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各確定1名聯絡員具體負責日常事務性工作,保障聯動工作機制運行順暢。
(三)建立聯席會商制度。
聯席會議由有關河湖長或受河湖長委托的河長辦有關負責同志主持,有關河湖長、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參加,通報工作情況,總結工作經驗,研究解決問題,安排部署工作,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其他部門(單位)相關人員參加。實行重大問題會商制度,可以應河湖長、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要求隨時召開,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根據工作需要,會商會議也可邀請其他部門(單位)相關人員參加。
(四)建立聯合督查制度。
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及實際需要,每年與有關職能部門聯合開展不少于2次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督查檢查,列入同級河長辦、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年度工作計劃。每年篩選一批案情重大復雜、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力大的突出問題線索,由河長辦、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聯合掛牌督辦,共同研究在河湖管理領域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督促相關問題有效解決,相關河長、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具體負責。河長辦負責聯合督查組織協調工作。
四、工作職責
(一)河湖長職責
1、牽頭組織對河湖“四亂”、超標偷排、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依法整治,協調組織開展涉河湖督查和聯合執法。
2、指導“河長+警長+檢察長”工作機制建立,做好有關部門、河湖警長、河湖檢察長之間的工作協調聯系,暢通工作渠道,確保工作機制高效運轉。
3、負責聯席會議及會商會的會務組織、議題擬定、成果形成等,主持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研究部署工作。
4、對相關部門、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及下一級河湖長相關工作進行督導。
(二)河湖總檢察長、河湖總警長職責
1、領導、督導相應的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按照職責開展河湖管理保護相關工作。
2、協調解決有關河湖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
3、在各自工作職責范圍內,完成總河長、副總河長安排的其他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三)河湖檢察長職責
1、按照河長辦及河湖長、河湖總檢察長工作要求,配合開展督辦督察、河道巡查、問題整治工作,積極參加涉河湖督查檢查、聯合執法和聯席會商。
2、完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和行政檢察監督職能,對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中存在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開展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工作。加強涉河湖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對監督發現的河長制責任單位履職不到位及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的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建章立制、依法依規履職,推動河湖執法規范高效。
3、主動深入責任區域河湖岸線問題現場,了解案件情況、復核案件證據,對河長制責任單位查處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涉眾面廣的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案件等,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導公安機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圍繞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提出檢察建議。對河長制責任單位移送公安機關的涉河湖犯罪案件,依法進行監督。
4、及時了解責任區域的河湖排污、傾倒垃圾、圍墾河道、亂建亂挖、河湖水質變化等情況,收集破壞水環境的案件線索,破解監督線索發現難題;依法加強對河湖問題整改的后續跟蹤和執行監督,對當事人的實際履行情況進行跟蹤回訪,實現懲治違法犯罪行為與保護生態環境共贏。
(四)河湖警長職責
1、按照河長辦及河湖長、河湖總警長工作要求,配合開展協調督導、河道巡查、問題整治等相關工作,有效保障河湖管理執法工作,積極參加涉河湖督查檢查、聯合執法和聯席會商。
2、結合案件偵辦、線索處置、聯合督查、日常巡查等工作實際,發現、督促河湖“四亂”問題整治,對責任區域內河湖的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亂建、非法侵占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依規處理。依法監督的暴力執法,嚴厲打擊在涉河湖執法過程中暴力抗法、打擊報復等違法犯罪行為,營造有序執法環境,保障相關單位順利開展執法工作。對群眾報警的河湖問題先行處警。
3、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結合工作實際,配合做好涉河湖矛盾糾紛化解、隱患排查研判工作,堅決防止水環境水污染及“四亂”問題與其他社會問題疊加引發群體性事件。
4、負責研究制定并完善職責范圍內的河湖管理應急處置預案,積極參與、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突發性重大涉河涉湖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推行“河長+檢察長+警長”工作機制是加強河湖管理保護的有效手段,是深化落實河長制工作的重要舉措,也是創新基層治理模式的有益探索,各鄉鎮、各河長制責任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強化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職責和責任區域,完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全面建立“河長+檢察長+警長”工作機制。
(二)主動擔責盡責。各鄉鎮、各河長制責任單位、各河湖長、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要主動擔當、積極作為。河長辦要主動承擔起協調督辦職能,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強化各河湖長、河湖警長、河湖檢察長工作職責和聯動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加強溝通聯系,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統籌推進,共同維護良好的水生態水環境。
(三)落實工作分工。河湖總檢察長、河湖總警長要在縣總河長、副總河長的領導下,切實擔負起分管領域牽頭抓總的責任,在工作安排上要統籌考慮各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工作任務,指導、督促各河湖檢察長、河湖警長全面有效落實。
(四)營造共治格局。深入宣傳“河長+檢察長+警長”聯動工作機制成效,曝光違法犯罪案件,發揮好正面宣傳、反面警示作用,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水生態水環境保護意識,著力打造河長制工作亮點,努力把每一條河流都建成人民滿意的幸福河。
附件:海原縣河湖長、檢察長、警長一覽表
海原縣河長制辦公室 海原縣人民檢察院 海原縣公安局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