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40522022/2024-00003 | 文號 | 生成日期 | 2024-01-16 16:57: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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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所屬機構 | 海原縣應急管理局 | 責任部門 | 海原縣應急管理局 |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讓海原縣人民群眾過一個安全、快樂、祥和的節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衛市煙花爆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現將全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范圍
(一)禁止燃放區域及場所
(1)機關辦公場所;
(2)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學校;
(3)商場、集貿市場、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
(4)海原縣車站,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橋等交通設施安全保護區;
(5)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和輸油(氣)管線、加油(氣)站、輸變電設施、通訊設施安全保護區;
(6)自然保護區南華山、西華山、草原、荒山、林地、太陽能光伏板區等重點防火區;
(7)海原縣地震博物館、海原縣博物館保護單位。
上述規定的禁止燃放區域和地點,任何時段均不準燃放煙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區域范圍和時段
城區:東至華潤大道,西至華山路,南至文昌路,北至運昌路、東盛路連線形成的閉合區域劃定為限制燃放區域,除南門廣場、全民健身中心廣場。
時段:為2024年2月9日(除夕)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1日(正月初二)至2月17日(正月初八)7時至24時,2月24日(正月十五)7時至24時。
二、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和時段,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一)在房屋樓道、走廊、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拋擲;
(二)向行人、車輛、建(構)筑物、公共綠地、地下管網等投擲;
(三)妨礙行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三、繼續實行煙花爆竹定點銷售。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實行定點銷售。相關部門依據劃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合理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嚴格控制臨時集中銷售網點。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依法取得應急管理部門的許可,嚴禁向煙花爆竹零售點及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產品。公安機關對非法運輸和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組織和自然人依法進行查處,嚴禁無資質單位和人員進行焰火燃放作業??h安委會組織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強化煙花爆竹禁限放監管。縣安委會要組織公安、應急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物業公司等單位,設置燃放煙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標志,明確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加強指導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應急管理部門要與公安、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部門協作配合,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聯合監管執法行動,切實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時段的巡查執法嚴肅懲處非法銷售和燃放行為。
五、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縣行政區域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六、原則上不得審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要提級申報審核,從嚴審批。主辦單位取得燃放許可證后,按照燃放安全規程和作業方案進行燃放。
七、全縣黨員、干部、公職人員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帶頭遵守煙花爆竹禁放規定,并教育引導親屬、朋友和周邊群眾。
八、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舉報電話:12345、110。
附件: 相關法律法規
附件
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條 自治區實行煙花爆竹專營專賣和專營檢封標識制度,推行掛牌連鎖配送經營和銷售。
專營專賣批發企業由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確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批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加貼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監制的煙花爆竹專營檢封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無專營檢封標識的煙花爆竹,不得偽造專營檢封標識。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或者燃放煙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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