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40522022/2023-00036 | 文號 | 生成日期 | 2023-10-17 09:18: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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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所屬機構 | 海原縣應急管理局 | 責任部門 | 海原縣應急管理局 |
2月19日13時左右,吳忠市萬鵬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作業人員馬衛東、買建升在寧夏水利水電工程局有限公司清水河流域城鄉供水工程41+730米處溝槽溝底測高程、平溝底作業時,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土方坍塌事故(以下簡稱“2˙19”土方坍塌事故)。
事故發生后,縣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了事故調查,2022年4月26日事故調查報告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寧黨廳)》(試行)〔2022〕15號》和《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要求,縣安委辦成立了事故評估組對吳忠市萬鵬勞務分包有限公司“2· 19”土方坍塌事故進行檢查評估。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根據縣安委辦的工作要求,按照“誰調查、誰評估”的原則,2023年9月成立了吳忠市萬鵬勞務分包有限公司“2·19”土方坍塌事故評估組(以下簡稱“事故評估組”),并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屬地鄉鎮參與、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配合參加事故評估工作。事故評估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系統評估”的原則,依據縣政府批復的《吳忠市萬鵬勞務分包有限公司“2· 19”土方坍塌事故調查報告》,通過調閱“2·19”事故案卷資料,對接“2·19”事故原事故調查組成員了解相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材料,開展現場評估,通過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文件、現場核查,對責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逐項開展了檢查評估,形成了評估報告。
二、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縣政府批復同意“2·19”事故調查報告后,各相關部門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的處理建議,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進行了處理。
(一)對事故有關人員的處理情況
按照“2·19”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給予行政處罰10人,已落實到位。
1.康萬寧,吳忠市萬鵬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一)、(三)、(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人民幣216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已繳清。
2.李福弟,作業現場負責人。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五)、(七)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給予人民幣1548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已繳清。
3.魏勇龍,勞務單位專職安全員。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二)、(五)、(六)項,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給予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已繳清。
4.蘇裕,勞務單位技術人員。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已繳清。
5.馬衛東,勞務單位技術員。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已繳清。
6.張正,寧夏水利水電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處人民幣6.4002萬元罰款(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城鎮單位就業人員2021年年平均工資21.334萬元進行有效計算),已繳清。
7.陸平,寧夏水利水電有限公司清水河流域城鄉供水工程(水工部分)二標段施工項目部經理。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結合《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調整<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0版)>部分內容的通知》(寧應急〔2022〕20號)建議處人民幣2.86萬元的罰款,已繳清。
8.王海云,二分部施工員。
處理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五)、(七)項、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一)、(三)的規定,建議給予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已繳清。
9.宋鵬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已繳清。。
10.楊東,項目安全監理工程師。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一)、(三)的規定,建議給予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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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責任單位追究落實情況
?????按照“2·19”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2個,已落實到位。
11、吳忠市萬鵬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一)、(二)、(六),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建議給予人民幣3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證書》,費用已繳清,且資質已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相關資質證書。
12、寧夏水投清水河城鄉供水有限公司
處理建議:作為項目建設單位,督促、指導施工、監理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力,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責成其向海原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處理結果:已按照政府相關要求在2022年度第二次全縣安全生產會議公開做了檢討,并做了書面的工作匯報。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按照縣政府批復的《吳忠市萬鵬勞務分包有限公司“2·19”土方坍塌事故調查報告》要求,有關部門及吳忠市萬鵬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認真落實了事故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議。
“2·19”事故發生后,吳忠市萬鵬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按照《吳忠市萬鵬勞務分包有限公司“2·19”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關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進行了整改。一是立即停工整頓,對項目開展隱患排查,并督促落實查處的各項隱患,召開事故反思會,從思想上認識事故的危害性,確保后期項目運行安全;二是組織開展安全警示教育,事故發生后企業召開了事故警示反思會,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系統分析討論,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對下一步安全生產工作和復產復工做出了具體的安排部署;三是開展施工現場安全專項檢查,開展了一次全線安全大檢查、大排查工作,(共排查出安全隱患72個,其中寧工局公司53個,安能集團19個),形成了安全隱患清單報監理單位復查,已采取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和按照“五定”原則全部完成整改;四是分析事故原因,堵塞管理漏洞,本次事故原因得出以下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管槽開挖邊坡達不到設計1:0.75要求,管槽堆土不符合規范要求。各級管理單位對外委單位和勞務人員管理有待加強,管理中存在“最后一公里”薄弱環節。部分管理人員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樹立得不夠牢固,安全意識不夠強烈,依然存在僥幸心理。已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加強安全管理工作。五是安全生產工作再安排、再部署,要求各參建單位深刻汲取2·19事故,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嚴格審查專項施工方案,按照設計規范施工,落實各項管理規定。
2023年9月18日,評估組現場檢查了事發單位的整改情況,問題均已整改。評估組針對施工現場的現有作業進行了安全檢查,對臨邊、深坑等作業區域的防護工作提出了進一步的建議和要求,要求開展工作前必須做好各項防護工作,確保后期項目安全運行。
四、檢查評估結論
事故評估組認真核查了本起事故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相關文件資料,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追責問責均已落實到位,無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施工單位對事故報告的定性及處罰無異議,要求有關單位及部門能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認真做好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五、“2·19”事故評估組人員名單
組 ?長:田應鵬???海原縣安委辦主任、應急管理局局長
副組長:李廣強???海原縣李旺鎮人民政府鎮長
張黎明???海原縣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
成 ?員:羅永生 ??海原縣縣應急管理局應急股干部
白 ?兵???寧夏優安安全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李瑞琴???寧夏眾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楊科學 ??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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